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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向公众提供菏泽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现编制《菏泽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凡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按照《指南》获取相关信息及详细内容。
  一、工作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张志华;
  副组长:王焕臣;
  组  员:邵承德、王伟、栗文忠、李扬
  (二)办公室:菏泽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务。
  (三)联系人:邵承德;联系电话:0530-5335352
  电子邮箱:hzslsj@126.com
  二、公开范围
  菏泽市粮食局信息公开网址: 菏泽市政府网站
  (一)本行政机关部门概况、工作动态、公示公告;
  (二)本行政机关便民服务指南、计划总结、有关表格;
  (三)本行政机关发展规划、有关上传下达的文件。
  (四)有关粮食工作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的信息。
  三、公开内容
  (一)情况简介:
  菏泽市粮食局基本情况。
  (二)部门概况:
  1.菏泽市粮食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2.菏泽市粮食局主要职责;
  3.菏泽市粮食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4.菏泽市粮食局领导班子;
  5.菏泽市粮食局下属单位情况。
  (三)办事指南:
  1.菏泽市粮食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内设科室及联系电话;
  2.菏泽市粮食局内设机构及下属部门负责人;
  3.《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程序。
  (四)法规公文:
  1.国家有关粮食行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山东省有关粮食行政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3.菏泽市有关粮食行政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
  (五)公告公示:
  1.通告、通知、意见;
  2.办法、预案、任免人事;
  四、公开形式
  (一)主要形式:
  需要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在“菏泽市政府网”公开。
  (二)辅助形式:
  1.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公布公开信息;
  2.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有关重要信息。
  五、公开时限
  对于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的信息,“政策法规”、“相关下载”类将长期留存;“机构设置”、“办事指南”、“部门概况”类将随机构设置、领导干部职务变动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公示公告”栏将随时更新;其他信息保存一年,超过留存期限的,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查阅相关信息。
  六、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依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为:菏泽市粮食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菏泽市人民路809号
  联系电话(传真):0530-5335352 邮编:274000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文形式),填写《菏泽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菏泽市粮食局办公室领取。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答复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但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答复的期限内。
  2.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6.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领导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7.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投诉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菏泽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